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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有玄机?结果大不同!看人身伤害案中司法鉴定的作用
来源:唐瑭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02
浏览量:718

事情经过:

张某是一小“包工头”,时常接一些零散的活。一次,一家工厂的车间需要预埋一截塑胶水管,工厂就将这个活以800元的价格包给了张某。张某接到这个活后,再以600元的价格转给了李某。于是李某自行进厂施工,施工过程中不慎将车间地下埋的高压气管打穿,气流冲出击伤了李某的眼部。

李某出院后,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鉴定伤情,结果为十级伤残。于是,李某以此为由,起诉张某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81484元。张某应诉后聘请了律师办理此案。张某的律师接到案件材料后,发现李某的鉴定结论有“玄机”。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司法鉴定标准应适用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,而李某聘请的鉴定机构采用的却是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》

于是,张某的律师向法院指出了鉴定结论存在问题,并申请重新鉴定。法院采纳了意见,委托了另一家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重新鉴定。结果,新的鉴定结果出来,李某不构成伤残,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的诉求。

律师解读:

目前中国关于人身伤害存在多种司法鉴定标准。同样的伤情,采用鉴定标准不同,结果也大不相同。实践中,除非是工伤、职业病,一般的人身损害都是比照交通事故采用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的标准进行鉴定。

相比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,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》的标准较松,更容易评为伤残,而且更容易评得更高级别的伤残等级。但鉴定标准不能随意采用,本案中,李某并不是工伤,采用来进行鉴定虽然对他是有利的,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当重新鉴定。

由此可见,在诉讼中很多因素会影响最终结果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,不应迷信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,发现问题时应果断提出重新鉴定,这样才能让案件得到公平处理。

注:本文系唐瑭律师根据实际办案经验总结而成,转载时请注明出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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